在有关“归化为公民”的讨论过程中,提出了公民是否应有权利选择放弃公民权利以及公民身份的问题。我觉得公民、居民都应该有放弃已获得身份及相应权利的选择权。
这好比乘车,在不了解车子行进方向以及目的地的情况下,发现自己搭错车后,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不应被剥夺。
同车的乘客,也有在不明情况下上对车的,当事人要求下车,再按规范程序上车也是正当的,不仅仅关心结果还非常注重过程的体验。
有些人不太关注过程只注重结果,或者上车时对车子的行进方向目的地就很清楚,他们不仅没有下车再重新上车的要求,甚至对统一强迫下车再上车的安排是相当抵触的。
出走社、社民都不是僵化的,相互之间不适应时,需要一种退出机制。
行使退出的权利应该慎重,次数应有所限制,事不过三,两次足矣。退出之后再次升级也应该是有条件,至少应该让当事人有充分的思考时间,万万不可仓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