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1、定义:不经过动议、提案、草案程序,议员或社长直接在社区议事会表决区发布决议案,以一周为限,由议员投票表决,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绝对多数通过标准后,决议案通过生效,并按照2.2.4颁布。投票结果适用2.2.3.2条。
建议:把其中的 “绝对多数” 修改为 “简单多数”。
理由: 比如社长任命理事,按照以前的流程,最后表决时只需简单多数通过即可,而如果启动快速表决程序,则需要绝对多数,这显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真正需要绝对多数投票通过的 我认为必须满足非常重要的特点,比如修改《出走社宪章》。因此,没必要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