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 南瓜叶 2013年8月02日

    实事求是的讲很少完整的阅读《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最近提交的快速决议大多是这项法度的,但主要还是和议员相关的内容。这次提交的动议内容是从文章的末尾阅读发现的。

    一、原文:4.1、职权:处理网友与理事的纠纷,受理被处罚网友的申诉,依照〈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和〈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做出裁决。

     4.2、诉讼程序:
      4.2.1、当事人在网上投拆或申诉,仲裁员受理诉讼。
      4.2.2、在MSN或QQ等场所召开听证会,传唤当事双方或证人到会做证。听证会记录须在网上张帖。
      4.2.3、投票,过半数裁决成立
    修改建议与说明:《出走社仲裁规则》制订的时间与组织办法相比晚了许多,因此,没有仲裁规则时,上述描述是可以接受的。仲裁规则是时候,应当依据仲裁规则对上述内容进行修订,是两者一致。
    网友一词应该替换为社民。
    二、原文:6、司库:1人,无任期限制。
     6.1、职权:
      6.1.1、掌管活动预付款帐户。
      6.1.2、监督活动预付款交款情况,揭发作弊行为。
      6.1.3、向合法退出的报名者退款。
      6.1.4、活动结束后报销发起者垫付的费用。
    修订建议与说明:司库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网站维护基金,并定期接受社长审计。这也是网站重大变革后没有及时更新产生的问题,建议参照《出走社网站维护基金管理细则 》完善司库职责。
    三、原文:5.1.1、发起社长、众议员的选举。 
    修改建议与说明:众议员只是议员的一部分,不要漏掉参议员。也是法度变更后的遗留问题。
    四、原文:3.1.5、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辅导网友正确使用各项功能。
    修订建议:替换为社民,统一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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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时间:2013-08-02 16:04

    应投12人,实投12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9 75%
    1 8%
    2r 16%
  • 南瓜叶

    @穿山癸 4.2仲裁规则考虑全部删除,这部分内容本身和机构组织办法没关系。

    我也认为改称机构名称“仲裁会“更好表述,这涉及面有些大。议事会、理事会也有类似情况。

    2013年8月07日
  • 穿山癸

    第4条的题目应当是“仲裁会”,仲裁员则是仲裁会的成员,参与仲裁会的行动(同理适用于第2、3条),但这个已经超出本案范围了。

    第4.1条是赋予仲裁会的职权。

    第4.2条应全面指向仲裁规则。

    2013年8月07日
  • xulaoshi

    同意穿山癸的观点。类似我国高院司法解释在具体判决中对相关法律起到重要完善补充的作用。另外理事会也可负责“行政法规”的制定。议事会可提出规则,仲裁和执行的具体应用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2013年8月07日
  • 南瓜叶

    考虑释法权是赋予仲裁会的,属于机构拥有的权力。不知如何区分机构和机构成员的职权,就使用了“参与”的表述。想强调个体不能单独释法。

    当然受理、审理、裁决仲裁申请也都是机构的权力,仲裁规则有明确规定,并不担心个体行为。

    2013年8月07日
  • 穿山癸

    〈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应为〈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拟定的新条款已删除具体法度名称,这个订正已无必要。

    “3、参与出走社宪章以及其他法度的司法解释。”应该不仅仅是“参与”,而是全面负责,建议改“参与”为“负责”。

    2013年8月07日
  • 京都水怪

    同意

    2013年8月07日
  • 南瓜叶

    仲裁员 职权:

    1、受理、审理、裁决社民的仲裁申请。

    2、监督裁决结果的执行。

    3、参与出走社宪章以及其他法度的司法解释。

    2013年8月07日
  • 南瓜叶

    司库职权:

    1、管理出走社网站维护基金账户,独立掌管该账户的支付密码。

    2、确认基金账户的收入、支出并按规定方式公告。

    3、按财政年度核算收支情况并依此核算年度募捐数额。

    2013年8月06日
  • 南瓜叶

    诉讼程序是否可以从《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删除,已经有专门的仲裁规则,那里叙述的很清楚。

    仲裁员的职权,该如何表述呢?

    仲裁会有解释宪章的权利,仲裁会的释法权在仲裁员的职权中应该如何表述?

    2013年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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