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的讲很少完整的阅读《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最近提交的快速决议大多是这项法度的,但主要还是和议员相关的内容。这次提交的动议内容是从文章的末尾阅读发现的。
一、原文:4.1、职权:处理网友与理事的纠纷,受理被处罚网友的申诉,依照〈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和〈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做出裁决。
实事求是的讲很少完整的阅读《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最近提交的快速决议大多是这项法度的,但主要还是和议员相关的内容。这次提交的动议内容是从文章的末尾阅读发现的。
一、原文:4.1、职权:处理网友与理事的纠纷,受理被处罚网友的申诉,依照〈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和〈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做出裁决。
第4条的题目应当是“仲裁会”,仲裁员则是仲裁会的成员,参与仲裁会的行动(同理适用于第2、3条),但这个已经超出本案范围了。
第4.1条是赋予仲裁会的职权。
第4.2条应全面指向仲裁规则。
同意穿山癸的观点。类似我国高院司法解释在具体判决中对相关法律起到重要完善补充的作用。另外理事会也可负责“行政法规”的制定。议事会可提出规则,仲裁和执行的具体应用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考虑释法权是赋予仲裁会的,属于机构拥有的权力。不知如何区分机构和机构成员的职权,就使用了“参与”的表述。想强调个体不能单独释法。
当然受理、审理、裁决仲裁申请也都是机构的权力,仲裁规则有明确规定,并不担心个体行为。
〈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应为〈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拟定的新条款已删除具体法度名称,这个订正已无必要。
“3、参与出走社宪章以及其他法度的司法解释。”应该不仅仅是“参与”,而是全面负责,建议改“参与”为“负责”。
司库职权:
1、管理出走社网站维护基金账户,独立掌管该账户的支付密码。
2、确认基金账户的收入、支出并按规定方式公告。
3、按财政年度核算收支情况并依此核算年度募捐数额。
诉讼程序是否可以从《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删除,已经有专门的仲裁规则,那里叙述的很清楚。
仲裁员的职权,该如何表述呢?
仲裁会有解释宪章的权利,仲裁会的释法权在仲裁员的职权中应该如何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