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是由公民大会2010年表决通过的,总则中特别提出“待出走社社区议事会成立后由议事会修订为正式仲裁规则。
本次拟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文: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建议修订为:出走社仲裁规则
说明:去除暂行二字
二、原文:1.根据出走社宗旨、制度,为保障出走社法度公开、公正、有效、规范运行,保护出走社公民、居民及嘉宾在出走社内正当权益,监督和维护社长、议员、理事、选举专员、司库等社内公职人员依法、合理履行职能,制定本仲裁暂行规则,待出走社社区议事会成立后由议事会修订为正式仲裁规则。
三、原文:29.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拒绝履行裁决的,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裁决的,从期满之日起,经原告申请,仲裁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社长或理事会送达强制执行书,由社长负责裁决的执行。社长负责向仲裁会反馈执行结果,仲裁会在‘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公布执行结果;
2)社长拒不履行仲裁会裁决的,提请公民大会监督其执行。
修订建议及说明:过渡时期没有议事会,现在实行代议制,公民大会应替换为议事会。
四、原文:15.提起起诉应当向仲裁会提交起诉书,出走社主页“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申请仲裁”栏目为起诉书的提交场所。
五、原文: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起诉书张贴于“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下,并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建议修订为: 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张贴于“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下,并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公示允许回复名单便于当事人答辩。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说明:仲裁会作出受理决定后,在仲裁申请书之后需要添加允许回复的名单,以便开庭答辩,应明确该职能。目前仲裁申请书是直接发布的,似乎没有经过张贴的过程。这些应从技术方面予以保障,否则就不存在由仲裁会判断是否适宜公开审理了。
六、原文:18.争议任何一方认为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正当事由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会讨论决定;三名及三名以上仲裁员须同时回避的,由公民大会决定。
修订建议及说明:宪章明确了公民大会只是全民公决的机构“另设立公民大会作为公民公决机构。”,同时对全民公决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只要不符合宪章全民公决条件的,需要由公民大会决定的,代议制下由议事会替代。这都是过渡期留存的问题,在议事会成立之前制定的法度特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