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全文链接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
原文:2.1.3、审议社长提名或自荐的社区公职人员候选人并表决其任命。
建议修订为:2.1.3、审议社长提名的社区公职人员候选人并表决其任命。
理由如下:
一、议员的产生“2.3.2.3、自荐者获得签名支持的人数达到有选举权公民的5%时,自动成为候选人;”该条文明确规定自动成为候选人,无需议员审议。
二、理事的产生“3.3.2.1、 自荐:社区公民报名,不少于5%的社区公民签名支持,且不多于5%人的社区公民签名反对者,成为候选人;”该条文也没有提及自荐候选人需要议员审议。
三、其他公职人员的产生,目前尚未开放自荐途径,自然也不存在需要议员对自荐者审议的问题。
因此,议员职权内容应删除“审议自荐的公职人员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