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决议:《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条例》取个别名   

  • 刘全 2013年7月24日

    在《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条例》正文后补充一句话,如下:

    9. 由于社友一个凡人 对此条例的出台贡献极大,因此本条例又叫做《一个凡人法案》。


    理由

    『出走会所-处罚记录』栏目里能查询到一个凡人的4次受罚记录,原因都一样:
    他知法犯法地携带社外人士(他儿子大侠)邂逅课题,因为根据 原《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办法》,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分担课题;(2011年10月22日、2012年4月7日、2012年6月30日、2013年3月31日,详见他的报告 “走二代”的小白鼠试验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0602

    他的第四次实验终于激起千层浪,引来社友们的广泛讨论、争辩,最后社区议事会通过了现行的修正案。

    您是否赞同该决议案?

    结束时间:2013-07-31 17:07

    应投12人,实投12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6 50%
    5 41%
    1r 8%
  • 刘全

    投票题目:您是否赞同该决议案?

    1. 赞成 票数:6 50%
    2. 反对 票数:5 42%
    3. 中立 票数:1 8%

      投票已过期!

     

    赞成率只有 6/11,没有超过绝对多数(2/3),未能通过。

    2013年8月01日
  • 刘全

    我还以为一旦有人投票就不能回复了呢,原来还可以啊!

    是这样的:取个别名是为了特别感谢某位社友,比如这次一个凡人,他知法犯法付出的代价非常大,所以我才提出了这个快速决议。

    至于瑞草的贡献,当然也很重要,不过正如南瓜叶所说,尽量不要追溯既往。

     

    再插一句,我始终对 快速决议程序里 投票要求绝对多数赞成才能通过 表示反对,这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比如社长任命理事,按照以前的流程,最后表决时只需简单多数通过即可,而如果启动快速表决程序,则提高了门槛);真正需要绝对多数通过的 我认为必须满足非常重要的特点,比如修改《出走社宪章》。

    2013年7月26日
  • 南瓜叶

    尽量不要追溯以往,有新的法度遇到类似情况,值得考虑。

    2013年7月26日
  • chenyi

    提案的意思应该只是加一个有纪念意义的别名。如果没有通过,刘全可以考虑穿山癸的意见,“瑞草——一个凡人法案”?

    2013年7月26日
  • 南瓜叶

    以此类推,其他类似情况的法度是否也考虑更名呢?

    2013年7月26日
  • 穿山癸

    将一个法度的别称以立法形式写进法度中,我看不出有多大的意义。是否应该先针对这种做法讨论一下普遍的情况?

    如果非要这么做的话,应该叫做“瑞草法案”——是她比一个凡人做得多的行动推动了本法度第一个版本的诞生,最近这次修订只是做了点小手术。参见《提请公民大会表决《出走课题公约》修正案》及相关文章。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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