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
2.1.6、在与社长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
该条款和宪章有冲突,建议删除。
理由如下:
《出走社宪章 》
二十八、除二十四、二十五条、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得发起全民公决,就同一议题发起的全民公决间隔不少于100天。
二十四、社长可发起全民公决,否决议事会的决议,依《出走社投票通则》规定的(下同)绝对多数原则计票。
二十五、罢免社长须经议事会绝对多数通过,再经全民公决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十三、本宪章的修订,须经议事会绝大多数通过,再经全民公决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宪章规定的全民公决内容不包含“2.1.6、在与社长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
因此,该条款和宪章有冲突,建议废除该条款。议事会和社长就决议的分歧,可以通过宪章二十四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