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决议: 违宪条款应予以删除   

  • 南瓜叶 2013年7月24日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

    2.1.6、在与社长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

    该条款和宪章有冲突,建议删除。

    理由如下:

    出走社宪章 》

     

    二十八、除二十四、二十五条、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得发起全民公决,就同一议题发起的全民公决间隔不少于100天。
     

    二十四、社长可发起全民公决,否决议事会的决议,依《出走社投票通则》规定的(下同)绝对多数原则计票。
     

     


    二十五、罢免社长须经议事会绝对多数通过,再经全民公决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十三、本宪章的修订,须经议事会绝大多数通过,再经全民公决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宪章规定的全民公决内容不包含“2.1.6、在与社长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

    因此,该条款和宪章有冲突,建议废除该条款。议事会和社长就决议的分歧,可以通过宪章二十四条解决。

     

    您是否赞同该决议案?

    结束时间:2013-07-31 15:54

    应投12人,实投11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9 81%
    1 9%
    1r 9%
  • 南瓜叶

     

    投票结果
    投票题目:您是否赞同该决议案?
    1. 赞成 票数:9 82%
    2. 反对 票数:1 9%
    3. 中立 票数:1 9%
      投票已过期!

    总投票率:(11/12)*%=91.67%超过1/2;定局投票率:(10/12)*%=83.33%超过1/3;依据《出走社投票通则》的规定,本次投票有效。

    赞成率:(9/10)*%=90%超过2/3,依据《出走社投票通则》以及《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快速决议的规定,该决议案已经获得通过生效。

    2013年7月31日
  • 南瓜叶

    两处疑问:1、chenyi是否因为启用不适合快速决议程序而失去该议案的表决权?还是应该测试一下的。

    2、产生第一个疑问,就是因为11+1等于12的巧合,其他议员对该议案是否还有投票权?会出现大于12的投票结果吗?

    2013年7月31日
  • 南瓜叶

    回头看这个题目起得有些生硬,所讨论的问题除了和宪章不一致外,其实更为严重的是机构的职权赋予组成机构的个体了。假如理解为议事会“在与社长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就具体的议案,这没关系,社长有权通过全民公决否决议事会通过的议案,议案的分歧自然会通过全民公决解决的。议事会拥有表决权,完全不用通过全民公决就可以决定议案的表决结果,分歧只能是社长不接受议事会的表决结果。另外一种情况,议事会对社长不认可,那就启动罢免程序好了。如果再没有其他情况,或者说如果只有这两种情况,看不到议事会和社长之间需要动用全民公决才能解决的分歧。

    2013年7月31日
  • 小撮

    本案所涉及的条款出现在宪章之前,与宪章对全民公决的规定出现不一致也在情理之中。

    宪章对这类情形也有相应表述:

    四十二、本宪章制订之前业已生效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度,本宪章生效之后,继续有效,但其条款与本宪章冲突之处,须参照本宪章加以修订。今后所订立的任何法度,均不得违反本宪章。

    我认为这是,对于显而易见的违宪条款,加以修订,以与宪章一致即可,至于宪章的条款是否合理,那必须是另一个议题,不必在此讨论。

    2013年7月26日
  • 小撮

    选举社长肯定不叫全民公决,全民公决是全体公民参与的表决,选举和表决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在多个候选人里面挑一个,而后者则是从赞成、反对、中立三个立场里面选一个。表决与调查也是两码事,前者是有法律效力的,后者只是提供参考数据。全民公决在语义上是很清晰的,在现实政治的操作中也有很明确的参照。

    2013年7月26日
  • 南瓜叶

    接到私信我还没明白,可以公开讨论的内容,怎么没有放在回复呢。

    我在私信的答复同样是可以公开的,讨论公务,在哪里说都是同样的观点。

    2013年7月26日
  • chenyi

    之前,本打算通过回复方式发表意见,没有注意到这个栏目只有社长和提案人能够回复,我的回复被系统以私信方式发给了提案人南瓜叶,后来不期得到了南瓜叶的回信。再后来,小撮调整了回复权限设置。现把我跟南瓜叶的通信附下,供大家参考。没有事先征求南兄的意见,想来南兄不会见怪吧。

    ×××××chenyi to 南瓜叶×××××:

    我认为“二十八、除二十四、二十五条、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得发起全民公决”的表述不能覆盖所有需要发起全民公决的情形,比如,就某些重大事项,即使无关修宪、社长罢免、社长与议事会的分歧,是否也有发起全民公决的可能性?

    因为情形众多,牵涉不同条款,建议使用常规表决方式另行调整。

    ×××南瓜叶的回复××××:

    目前宪章明确规定了除所列三条之外,不得发起全民公决,是非常清晰的。即使将来需要增加全民公决的内容,首先要修改宪章,通过后才能实施。

    依此看来,全民公决的门槛是非常高的。

    当然,什么属于全民公决并不是很清晰,并非全民参与就叫全民公决。比如,社长选举,全民投票,似乎并没有叫全民公决。个人可以发布的公民调查,也是全民参与的,似乎和全民公决的真正含义相差更远。

     

    全民公决还欠一个严格的定义。全民公决能否实施也就无从谈起,没有明确规定,不知道该以什么步骤实施,也不知道网站是否有技术支撑,等等实质性的问题没有交代。

    2013年7月26日
  • 小撮

    准测试。

    2013年7月25日
  • chenyi
    本案不适用快速决议程序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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