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
2.1.2、审议和表决社长、理事等就社区重大事务提出的议案。
建议修订为:2.1.2、审议和表决社长就社区重大事务提出的议案。
理由如下:
《出走社宪章 》
二十一、社长和理事会及《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规定的相应机构组成出走社的行政机构,担负执行出走社法度、日常维护出走社官方网站、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由此可知,理事会是出走社的行政机构,理事作为理事会的成员,担负执行出走社法度、日常维护出走社官方网站、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社长的提案权是《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明确授予的“1.1.10、就社区重大事务向议事会提交议案。”
现有法度并没有授予理事提案权,议事会的议事程序也限制了理事的提案权(理事没有登录社区议事会的权限),从根本上保障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
如此看来,“理事等就社区重大事务提出的议案”是不存在的,因此建议修订该条款,确保法度的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