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修订《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办法》      

  • 穿山癸 2013年5月07日

    根据『公民大会』《请继续讨论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的问题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0655》的讨论和《未成年人出走的年龄限制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0716》的投票结果,现提请出走议事会修订《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办法》。

    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说明为第1条,内容为:
      1、为保障出走社成年社民的福利,使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能有分担出走课题的机会,特制定本《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办法》。

    2、原办法第1条变更为第2条,内容修订为:
      课题属性增加“是否允许未成年人分担”选项,由开题人根据课题的强度、难度、风险来评估是否允许未成年人分担。默认设值为“不允许”,开题人须勾选“允许”才能确认该属性,并设置年龄限制。

    3、原办法第3条变更为第4条,内容修订为:
      未成年人报名分担课题,除须满足全体社民的报名条件之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4.1、所报课题允许未成年人分担。
      4.2、报名者符合课题设置的未成年人年龄限制。
      4.3、已报名的名单中包含其法定监护人,且已报名的法定监护人之一是社区公民。

    4、删除原办法第4条(“未成年人报名分担课题,须亲自操作,明细报名课题所须了解的信息,按照真实意愿报名,其法定监护人不得强制或代劳”)。

    5、原办法第5条修订为:
      5、未成年人报名分担课题时,其法定监护人必须:
      5.1、在其被监护人报名的开题报告里发表回复,承诺在课题执行期间,独自负责其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并完全承担因分担课题导致的任何后果。
      5.2、法定监护人退出所报名课题时,被监护人必须同时无条件退出该课题。法定监护人通过网站报名系统退出课题时,被监护人的退出操作由系统自动完成。
      5.3、报名截止后和课题执行期间,在开题人判定被监护人因体力、速度或者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分担课题,或法定监护人由于任何原因退出课题时,法定监护人须无条件与被监护人一起退出课题。

    6、原办法第6条修订为:
      6、未成年人的出走履历:
      6.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豁免提交出走报告的权利,只能作为出走嘉宾,不得升级。
      6.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前3次出走须自主撰写并提交出走报告,可按照《出走社民分级方案》的相关规则升级为社区居民,但不得升级为社区公民。
      6.3、未成年人不具备开题人资格,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且分担过出走课题后方可解除此限制,之前的履历可作为《出走社民分级方案》的升级依据。

    7、增加处罚规则为第7条,其内容是:
      7、处罚规则:
      7.1、经开题人认定,或者课题三分之一(取最大整数)成员投诉,认为某未成年人不适合分担出走课题的,暂停该未成年人出走资格,禁止报名8周,并公开通报。
      7.2、经开题人认定,或者课题三分之一(取最大整数)成员投诉,法定监护人因任何原因退出课题,其被监护人继续尾随课题,暂停该法定监护人出走资格,禁止期限4周;暂停该被监护人出走资格,禁止报名8周;并公开通报。
      7.3、经开题人认定,或者课题三分之一(取最大整数)成员投诉,成年社民携带注册未成年人“邂逅”出走课题,暂停该成年社民出走资格,禁止期限4周;暂停该未成年人出走资格,禁止报名8周;并公开通报。
      7.4、经开题人认定,或者课题三分之一(取最大整数)成员投诉,成年社民携带未注册未成年人“邂逅”出走课题,暂停该成年社民出走资格,禁止期限8周,并公开通报。
      7.5、发生以上情况,有课题三分之一(取最大整数)成员投诉,而开题人未予认定的,暂停该开题人出走资格,禁止期限4周,并公开通报。

    8、对第2条的编号进行相应修订。

  • 穿山癸

    我之前的解释,“《出走课题公约》和《出走社反邂逅条例》里的处罚条款是针对成年社民的”,出发点就是考虑监护人的连带责任,因为携带不忘权行为能力者邂逅,还给课题带来更大的风险。

    至于将处罚条款放在本法度里,是为了避免执法时,交叉索引不同的法度。

    2013年5月14日
  • chenyi

     

    赞成主要内容及其立法思路,仅就部分条款提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未有特别说明的条款即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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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1、增加说明为第1条,内容为:
      1、为保障出走社成年社民的福利,使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能有分担出走课题的机会,特制定本《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办法》。

    按:“为保障出走社成年社民的福利”,说得当然是不错,只是我个人觉得既然要交代其修法和立法的本意,可以考虑说得更为详细具体一点,以后关于此法案下如有一些争议,此立法本意可作为司法机构进行判定的重要依据。所以,我建议详细说明为,“考虑到社民在抚育未成年被监护人期间,具有以适当方式延续其出走生活的特殊需要,为使其能够获得与未成年被监护人共同分担出走课题的机会,特制定本《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办法》”。

    说明:上述建议,参考了参议员天马  关于未成年子女与未成年监护人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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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原办法第1条变更为第2条,内容修订为:
      课题属性增加“是否允许未成年人分担”选项,由开题人根据课题的强度、难度、风险来评估是否允许未成年人分担。默认设值为“不允许”,开题人须勾选“允许”才能确认该属性,并设置年龄限制。

    按:同意小撮关于此问题的处理建议。社长认为,特别设置“是否允许未成年人参加”的要素,可以彰显“出走社是成人社会网络的性质”。但我认为这一性质已经在本法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上述第1条中的立法本意可以对此有充分说明,在下面各条未成年人对成年监护人的技术依赖也充分反映了未成年人在出走社处于依附和从属地位。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在开题的程序上再次增加此一冗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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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5条,考虑到南瓜叶等人关于“开题人”权利的论述,同意社长对草案作出如下修改:

    5.2.3、课题执行期间,经全体课题成员表决,被多数认定为不宜继续分担课题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须无条件陪同其被监护人退出课题

    但是,公开拒绝一位社民及其被监护人继续随队,的确是一件需要勇气的事情,得到多数课题成员明确表态拒绝的门槛很高。因此建议将文字调整为,“课题执行期间,经全体成年课题成员表决,被简单多数认定为不宜继续分担课题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须无条件陪同其被监护人退出课题。其中,简单多数是指,明确表态支持的成员人数超过明确表态反对的成员人数,也就是说弃权或者不表态的成员不计入统计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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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7、处罚规则:
      按:同意小撮观点。“反对原议案第7条增加专门针对未成人分担课题的处罚条款,处罚条款已在《出走课题公约》《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等法度中已有具体规定,依照相关条款处罚即可,如果认为原处罚条款需要修改,则应另起议案。”

    虽然社长有所解释,“《出走课题公约》和《出走社反邂逅条例》里的处罚条款是针对成年社民的。”但我认为,既然允许未成年人分担课题,他们就也应该受到《出走课题公约》和《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的约束,未成年社民只是因其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必须在技术上依赖于其成年监护人,似乎无必要处处强调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也没有必要因其未成年人身份就特别施以重罚,所以也不必单独为其制订处罚条例。唯7.2、“法定监护人因任何原因退出课题,其被监护人继续尾随课题”,这种特殊情况是成年人社员不会遇到的。

    所以建议将7、处罚规则修改为:

    7、处罚规则

    7.1 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同样受《出走课题公约》和《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的约束,对其违规行为参照上述规则的处罚规定执行。

    7.2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违规行为应负有同样处罚强度的连带责任。

    7.3 法定监护人因任何原因退出课题,其被监护人继续尾随课题的,视为邂逅,按照《出走社反邂逅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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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限制年龄”

    同意小撮对于“限制年龄”的设计,即“如果一次课题中不少于1/3的人给ta扣分,则限制年龄减1,直至减到0,如果一次课题中不少于1/3的人给ta加分,则限制年龄加1,但最高不超过其生理年龄。”

    但考虑到极端的可能性,建议将“直至减到0”调整为“直至减到-1”,-1才意味着被拒绝分担任何课题,呵呵。

    2013年5月13日
  • 北潞冠

    我有时候希望带孩子出去,比如:路况较好的时候。因为不能满足规矩,只好不开题了。

    所以,建议放宽限制。

    2013年5月13日
  • xulaoshi

    考虑到走二代、走三代越来越多,以《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条例》的形式立法比较好。

    2013年5月10日
  • 小撮

    当然受约束了,《反邂逅条例》适用于全体社民,任何一部法度、任何条款,除非明确限定适用范围的,都是默认适用全体社民。

    2013年5月10日
  • 刘全

    1. 现行的《出走社反邂逅条例》于2011年1月通过(那个时候该条例并不针对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办法》也还没有出台)。因此我有个疑问,未成年人到底受不受《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的约束呢?

    2. 关于赋予开题人或结题人特别权力,《出走课题公约》第三条第1款已有规定  “除此之外若行使权力,需现场由全体课题组成员临时授权。”

    2013年5月10日
  • 南瓜叶

    反对赋予开题人或结题人超出课题组其他成员的任何权利,课题公约规定的除外。

    2013年5月09日
  • 小撮

    如果考虑给人自新的机会,那么限制年龄下降后应该是允许回升至其生理年龄的。关于限制年龄的设计可以修改成这样:

    如果一次课题中不少于1/3的人给ta扣分,则限制年龄减1,直至减到0,如果一次课题中不少于1/3的人给ta加分,则限制年龄加1,但最高不超过其生理年龄。

    2013年5月08日
  • 小撮

     

    匿名投诉导致年龄折扣的结果秘密通知而非公示。

    带未年年人邂逅的处罚本来就是公示的,按当前法度执行即可。

    2013年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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