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实施条例(修订表决案)   

  • chenyi

    关于处罚规则部分,附议小撮的提议。法案的其它部分,无异议。

    按:之所以认为不宜在此法案中进行处罚的细则描述,而仅代以原则性表述,是考虑到:

    1. 应该从原则上明确未成年社民与《出走课题公约》、《出走社反邂逅条例》这样一些基本法度的关系,否则,对未成年社民执法、司法时,很可能会面对许多的混乱情况;

    2. 如果完全将对未成年社民的罚则,详细完备列入本法案。那么,就必须要涵盖已有诸法案已经涉及的所有罚则,而且为了维持统一性,在任何相关法案修订罚则时,都要另行修订本法案;

    3. 如果不能将对未成年社民的罚则,详细完备列入本法案。对未成年社民的判罚就仍然需要“引用多部法度”的细则。

    4. 即使我们不避辛劳地制订并且通过不断跟踪修订保持这样一部单独针对未成年社民的罚则,那也可能为今后的立法开了一个不太好的先例:立法者不是追求立法的尽量和谐统一,而是依赖“特事特办”甚至“特人特办”的思维,制订诸多专门法。正如小撮所担心的,“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这种操作会破坏法度的整体性和一致性,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会造成一定的混乱和歧义。”

    5. 虽然我个人在原则上认为,没有必要针对未成年社民设定更高的处罚强度。但如果多数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相应的法案下通过修法补充针对未成年社民的细则。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不宜在此法案中进行处罚的细则描述,而宜代以原则性表述,并对未成年社民才会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说明。已经在一些更基本的法案中涉及的罚则,不宜在此重复列出。这既有利于我社法案的统一,也有利于未成年社民的融入。

     

     

    2013年5月16日
  • 穿山癸

    回复南瓜叶的意见:这种情况,按视同“邂逅”处理?希望能从代码上解决问题,即监护人未承诺之前,被监护人的报名不被接受,也就是说,发布承诺应在被监护人报名之前。

    回复小撮的意见:如我在关联议题里的最后一个回复(2013-5-14 13:28:49)和本文的第一个回复(2013-5-14 23:33:40)所述,将处罚条款放在本法度里,是考虑了对监护人的连带处罚,但因为现行法度并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执法时交叉索引不同的法度。

    我也并不完全反对chenyi的原则性表述方案,所以也在2013-5-14 23:33:40的回复里提出了“稍后另提议题『对处罚规则』进行归并”。归并的前提是这些条例形式(非具体内容)得到议事会通过。但我同时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由于引用多部法度判罚,执法成本可能较高。

    在现实社会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http://www.gov.cn/flfg/2007-12/29/content_847311.htm),其中对部分吸毒、贩毒的情况规定了具体的处罚细则,并没有全部原则性的指向《刑法》。

    2013年5月16日
  • 小撮

    对第7条处罚规则将具体的处罚规定放在入本条例提出异议,理由见此前我和chenyi的表述,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这种操作会破坏法度的整体性和一致性,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会造成一定的混乱和歧义。

    我的意见是第7条采用chenyi的方案,不对处罚做细节规定,只做原则性表述。

     

    7、处罚规则

    7.1 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同样受《出走课题公约》和《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的约束,对其违规行为参照上述规则的处罚规定执行。

    7.2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违规行为应负有同样处罚强度的连带责任。

    7.3 法定监护人因任何原因退出课题,其被监护人继续尾随课题的,视为邂逅,按照《出走社反邂逅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根据《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2.2.2.5、对决议草案特定条款或者决议草案是否超出提案涉及议题范围提出异议的议员,可要求就异议主题投票,若附议者达到5人,则提案者必须发起投票解决争议。”

    我现在要求就异议主题投票:

    关于处罚规则,是否同意用chenyi方案取代穿山癸方案?

     

    2013年5月15日
  • 南瓜叶

    5.1、在其被监护人报名的开题报告里发表回复,承诺在课题执行期间,独自负责其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并完全承担因分担课题导致的任何后果。


    是否应该明确,没有在开题报告发表承诺的,将如何处理?

    2013年5月15日
  • 北潞冠

    我感觉没有问题了。

    2013年5月15日
  • 穿山癸

    “限制年龄最高值为17”,是我搞错了,最高值应该是其生理年龄。已更正。

    2013年5月15日
  • 一路他乡

    8.2.2、单次课题被1/3以上成员加分的未成年人,其限制年龄加1,最高值为17。
    按:根据实际情况,在出走完成后的评价体系中,获得加分,即使是1/3以上的加分相对容易,而获得减分则相对较难。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尚属儿童,与14—17周岁的青少年在心智上相差尚远,即使体力上可以达到甚至超过。因此若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最少绝对出走次数仅需7次即可达到未成年最高值。这对未成年人野外成长不利,易使他们今后对野外活动的安全性、不确定性进行简单化判断。因此建议仅进行减分,而不加分。若加分,则应增大加分难度。

    2013年5月15日
  • 穿山癸

    如上述,发生投诉必然须经理事会调查核实后方可作出处罚,无需在本条例中说明。

    当事人对所受处罚不满,提出仲裁申请是其权利,亦无需在本条例中说明。

    2013年5月14日
  • 穿山癸

    第7条处罚规则,考虑了现行法度并无监护人连带责任的情况。基于一事一议之原则,暂时在本议题内给出解决方案,稍后另提议题进行归并。

    第7条涉及的投诉,需要经过理事会的调查核实,的确不需要三分之一的特殊规定。

    第8条评价属于匿名,为避免恶意评价带来不当的限制年龄调整,仍需要设定生效门槛,设置成1/3以上可能更妥,保证最低生效票数为2票。

    第7、8条修订为(删除线表示删除文字,下划线表示增加文字):

     

    7、处罚规则:
     7.1、涉及未成年人违规时,其法定监护人负有同样处罚强度的连带责任。
      7.1.1、经开题人认定,或经者不少于1/3(取最大整数)课题成员投诉并核实,法定监护人因任何原因退出课题,其被监护人继续尾随课题,暂停该法定监护人出走资格,禁止期限4周;暂停该被监护人出走资格,禁止报名4周;并公开通报。
      7.1.2、经开题人认定,或经者不少于1/3(取最大整数)课题成员投诉并核实,成年社民携带注册未成年人“邂逅”出走课题,暂停该成年社民出走资格,禁止期限4周;暂停该未成年人出走资格,禁止报名4周;并公开通报。
      7.1.3、经开题人认定,或经者不少于1/3(取最大整数)课题成员投诉并核实,成年社民携带未注册未成年人“邂逅”出走课题,暂停该成年社民出走资格,禁止期限4周,并公开通报。
     7.2、发生7.1所述情况,经有不少于1/3(取最大整数)课题成员投诉并核实,而开题人未予认定的,暂停该开题人开题资格,禁止期限4周,并公开通报。
     
    8、关于限制年龄:
     8.1、限制年龄是评估未成年人分担出走课题能力的等价年龄,初始值等于其生理年龄。
     8.2、课题评价名单中显示未成年人的生理年龄和限制年龄,并设置“减分”和“”加分“二选一评价按钮:
      8.2.1、单次课题被不低于1/3以上(取最大整数)成员减分的未成年人,其限制年龄减1,最低值为-1。
      8.2.2、单次课题被不低于1/3以上(取最大整数)成员加分的未成年人,其限制年龄加1,最高值为17。
      8.2.3、减分评价效力高于加分评价效力。
    2013年5月14日
  • xulaoshi

    关于处罚方面,除了经开题人认定,或者不少于1/3(取最大整数)课题成员投诉为第一步,增加经过二位理事审核为第二步,再提请由理事会以某年第几号决定的形式进行公告为第三步。如此增加严肃和公正,并与仲裁申述制度衔接。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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